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186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物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在途貨物、運輸工具和外國法人終止或解散時,具體處理物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