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壹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支付的,應當返還多支付的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