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42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