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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中有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

《國家安全法》中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構: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等。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42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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