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