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林產品等多種功能。
第三十條國家支持重點林區的改造和發展,保護和恢復森林資源,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所在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林區按規定享受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等政策。
第四十四條國家鼓勵公民通過植樹造林、撫育管理、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造林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