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放寬了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的限制,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登記後可以成為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