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屬於特殊管理藥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醫療單位設立核醫學科和實驗室(同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並經過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的使用工作。
法律依據:《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藥廠必須由醫療專業人員負責生產、配制和質量檢驗,並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防止與其他藥品混用。每批配料必須多人核對,並詳細記錄每次生產使用的原料和成品數量,經手人簽字備查。所有工具和容器都應清洗,以防止汙染其他藥物。標註的數量要準確,包裝容器上要標註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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