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接受產前檢查,算作工作時間。產假壹般為98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從懷孕1-6個月開始,可以享受1天的假期進行懷孕確認、生育指標申請、生產培訓。懷孕第六、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八個月,可以享受2天休假。懷孕9個月以上的,可以享受4天休假,但其中2天已經計入孕前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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