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壹款征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壹)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對擬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在鄉(鎮)範圍內公布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情況, 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村民小組至少公示30日,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