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法》中稱為非全日制用工,受《勞動法》規範和保護。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工資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