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符合認證基本標準和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性要求,確保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序性要求。
第十七條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核實認證對象的下列條件:
(壹)具有相關法定資格和資質;
(二)委托認證的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認證對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認證機構不得向其頒發認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