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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法規

法律解析: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壹般不超過兩年)的結構簡單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也包括因工程需要使用鋼材、鋼筋混凝土、水泥、磚、木、石等其他耐久材料,必須在兩年期限內拆除的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如上海世博會部分臨時展館)。臨時建築施工前,還必須經規劃、國土、建設部門批準,使用年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和安全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違反上述規劃項目的臨時項目為禁止批準項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臨時工程,位於城市規劃區的,必須申請規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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