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十條國家實行疫苗全程電子追溯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統壹的疫苗追溯標準和規範,建立疫苗電子追溯全國協同平臺,整合疫苗生產、流通、接種全過程追溯信息,實現疫苗追溯。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與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相連接,實現疫苗在生產、流通、接種全過程最小包裝單位的可追溯、可驗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的流通和預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