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實行地方政府負總責,職能部門分工協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引導校外托管機構依法設立和規範管理,保障托管服務質量和學生安全。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的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所在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
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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