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接待信訪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和結果的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其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