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壹條只有壹項內容,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第三項”。第三十壹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法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08年6月5438+10月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真題,選擇題1。
根據民法原理中的物的分類標準,不屬於主從犯關系的是()
A.鎖和鑰匙
B.汽車和汽車輪胎
C.外套和褲子
D.電視和遙控器
E.房屋、門和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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