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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引起積極的民事法律後果."這句話對嗎?

1,“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壹切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是不正確的。

民事行為是表意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無效、可撤銷、效力不確定的民事行為。其他行為也會引起民事法律後果。

2.“根據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存在如果沒有法定的公示形式,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公示,是指在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事實必須通過壹定的公示方式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以避免對第三人的損害,保護交易安全。物權變動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權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和優先性的效力。如果物權變動不采取壹定的公示方式,壹個人享有壹定的物權,而第三人並不知情,當該人欲向第三人主張優先權時,必然對第三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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