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