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機動車制造和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制造和進口的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測信息、汙染控制技術信息和相關維修技術信息。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汙染控制裝置等欺詐手段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此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