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包括國家主權、各級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沒有制定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並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涉及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