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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質押相關問題咨詢

2001財政部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國有股份總數的50%。”也就是說,國有企業對外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2014。《關於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通的通知》(國資委201495號文件)只是關於國有企業質押其上市股份的時間,並未提及質押比例。所以,通知是2001發的,現在也是。如何定義「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是指所有國企嗎?是否適用於SASAC各級管轄的國企?解決辦法:《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第651號)目前仍然有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適用於SASAC出資的各級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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