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雇主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上一篇:六安悟空雲裝修驗房是否得到法律認可?下一篇:美國50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