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壹)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並、分立、破產和解散;(4)未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的變化;(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和置換;(七)資產整體或部分出租給非國有單位的;(八)以非貨幣財產償還債務;(九)訴訟涉及的資產;(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壹)接受非國有單位的非貨幣資產;(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