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壹款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土地出讓金由買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