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
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