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征收程序為: (壹)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二)申請征集並審核相關材料;(三)確定征收範圍,明確實施單位;(四)發出催收通知書,告知關閉手續;(五)撥付工作經費,組織房屋登記;(六)交付拆遷資金,破土動工。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用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