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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部和協會關於雇員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工人工作時間的規定是:

1.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在特殊條件和特殊情況下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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