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承包土地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經營。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壹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增加土地投資,改良土壤,提高農業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