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
2.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
3.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造成人員傷害,則推定堆垛機有過錯;
4.如果林木折斷並對人造成損害,則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