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過度醫療提供證據,患者必須證明自己的經濟能力無法承擔醫療機構的診療,醫療機構的行為並沒有真正提高對患者的診療價值。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反臨床醫療規範和倫理標準,不能真正為患者提高診療價值,而只是增加醫療資源消耗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8條* * *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