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期限為六個月。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在法律規定有再審事由的情況下,對原審案件(又稱“本案”)進行審理,並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作出裁定的壹種特殊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啟動、審查再審理由、再審原案的壹套法律程序。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壹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