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新分析法學的代表,哈特的思想無疑在當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他的著作《法的概念》出版於1961,被認為是新分析法學的代表作。在這本書中,哈特對奧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論進行了批判,指出奧斯汀的命令理論未能解釋法律的許多重要本質特征,進而提出了哈特自己的規則組合理論。目前國內對哈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他的語義方法、結合規則的理論、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最小自然法等方面。哈特的奧斯汀理論的特點是現代法律的多樣性、普遍適用性、連續性和連續性,核心法律制度是規則而不是命令和規則的組合。法律通過規則的組合,實現了規範的自足、效力的自足和價值的自足。這種自足性實現了哈特讓法律獨立於政治,成為獨立的社會規範體系的目標,從而達到調整復雜多樣的社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