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哈特如何批判法律的“命令論”?
哈特不同意奧斯汀對法律秩序的定義,認為這壹定義的主要缺點是:
(1)這個定義只適用於刑法,刑法是基於刑罰來命令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刑法只是壹種法律,刑法不僅適用於普通人,也適用於制定刑法的立法者。奧斯汀沒有考慮後壹種情況;
(2)除了規定人們應該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法律之外,還有授予各種公私權
問:哈特如何批判法律的“命令論”?
哈特不同意奧斯汀對法律秩序的定義,認為這壹定義的主要缺點是:
(1)這個定義只適用於刑法,刑法是基於刑罰來命令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刑法只是壹種法律,刑法不僅適用於普通人,也適用於制定刑法的立法者。奧斯汀沒有考慮後壹種情況;
(2)除了規定人們應該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法律之外,還有授予各種公私權力的法律,把這種法律解釋為有制裁做後盾顯然是荒謬的;
(3)有些法律是以不同於命令的形式產生的,比如習慣法,它不是以明文規定的形式產生的;
(4)奧斯汀沒有義務解釋的概念;
(5)根據奧斯汀的理論,這種解釋不能反映現代立法的壹個重要特征,即立法權的連續性,而* * *者不足以代表現代國家的所有選民和立法機關,他們本身也受到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