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模式:紅籌結構通常涉及將境內公司的資產註入或轉移到境外公司,然後通過這個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資。VIE框架並不直接擁有境內經營主體的股權,而是通過壹系列契約安排控制境內企業。
2.股權結構:在紅籌結構中,國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可能不會直接持有大比例的股份,而在VIE結構中,實際控制人會直接持有50%以上的股份,這使得VIE結構比傳統紅籌結構更強大。
3.法律風險:VIE結構的關鍵在於通過復雜的合同安排實現對中國大陸企業的控制,規避外資準入的法律限制。這種方法可能面臨中國法律對合同安排保護不足的風險。紅籌結構需要考慮跨境稅務規劃和上市實體可接受的註冊地。
問:哈特如何批判法律的“命令論”?
哈特不同意奧斯汀對法律秩序的定義,認為這壹定義的主要缺點是:
(1)這個定義只適用於刑法,刑法是基於刑罰來命令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刑法只是壹種法律,刑法不僅適用於普通人,也適用於制定刑法的立法者。奧斯汀沒有考慮後壹種情況;
(2)除了規定人們應該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法律之外,還有授予各種公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