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不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或者補救,並要求賠償其履行損失;
3.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可以並存主張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即在壹方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損失,此類違約責任不因合同解除而消滅。實踐中,在合同條款的設定中經常引用這句話:這些條款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而只是保持了合同部分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6條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其履行與合同性質不符,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