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冠姓權不是壹個法律定義。按照通俗易懂的說法,夫妻雙方結婚後有權決定誰該隨自己的姓。《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在戶口簿上記載其姓名。公民姓名壹經登記,即成為該公民的正式姓名,開始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父母雙方對新生兒享有平等的權利。
2.《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姓名權是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幹涉、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的,應當追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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