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這孩子差點被寄宿學校的同學掐死。誰負責?

這孩子差點被寄宿學校的同學掐死。誰負責?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 上一篇:廣州地鐵31線規劃
  • 下一篇:河北警官職業學院法務秘書在哪壹個校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