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者收益水平,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