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所列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貨物未經檢驗,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免驗條件的,經收發貨人申請,國家商檢部門批準,可以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