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六百五十四點三八+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