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五十六條本法規定的事項,在本法施行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全島封關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和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的過渡措施,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