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案件涉及: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賃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事索賠責任限制、海上保險合同、時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四條
因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因船舶價款的保全、拍賣和分配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拍賣船舶所得價款中先行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五條
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優先權受償,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抵押權受償。
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或者船舶修理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時,為確保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能夠得到償付而保留對船舶的占有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建造人或修理人不再占有所建造或修理的船舶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