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境外項目招標或采購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書面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確認函。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4)工作時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