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份證明(驗原件);
3.不動產權證書或權屬證書查詢(原件);
4、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涉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