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醉酒駕駛,放任危害後果發生,致人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