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管談話壹般是指監管部門有權對被監管對象的違法或涉嫌違法行為進行勸導或批評的行為。壹般常用於證券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對金融證券行業的監管。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處罰標準包括監管談話和談話提醒;關註,出具監管關註函,出具警示函;記錄在完整性文件中;責令改正;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要求提交專項報告、合規檢查報告、信息披露等。;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八條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由被談話對象所在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約談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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