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財政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運輸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