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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夥企業解散,壹段時間後,債權人會上門討債。他們還有還債的義務嗎?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找其中壹個合夥人償還全部債務,也可以找全體合夥人共同償還,任何壹個合夥人都有償還全部債權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法》第九十壹條: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仍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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