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或者合夥企業職工利用職務之便,將應當屬於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返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