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